罷免適用舊法不用附身份證影本! 前中選會主委揭選罷法關鍵條文

▲▼立法院今(20)日審查《選罷法》、《憲法訴訟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三大爭議法案,群眾於立法院外濟南路集結,要求退回三大惡法,稍早部分群眾開始推倒拒馬,意圖衝進院內,與警方發生推擠衝突。(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審查《選罷法》,群眾於立法院外濟南路集結,要求退回惡法。(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連署加嚴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4日終於送至行政院,不過政院隨即加開臨時院會表示將提覆議。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表示,根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只要加嚴版的選罷法還沒有生效之前已向中選會提出之罷免案,就要適用舊法,連署不需要附身分證影本。

藍營去年雙修選罷法,但除了連署要求附身分證影本,即所謂「連署加嚴版」完成三讀外,另一要求罷免同意票數,需超過當選得票數的「加一版」,則僅完成委員會初審而已。不過選罷法連署加嚴版卻因藍委建議,遲至1月24日才送出立法院。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已發出超甲級動員,要求綠委將服務處變成罷免連署站,而罷免團體也力拚在農曆春節後的開工日,就將罷免藍委的第一階段提案連署書送入中選會。由於罷免必須經歷提案與連署兩階段,時間會拉得很長,選罷法連署加嚴版已送至政院,外界因而好奇,目前正如火如荼展開的全國大罷免連署,究竟是沿用舊法?還是適用新法?

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在臉書以「罷免恆久遠、一條永留傳」為題指出,選罷法第131條就是台灣罷免制度的辛酸結晶,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陳英鈐強調,只要加嚴版的選罷法還沒有生效之前已向中選會提出之罷免案,就要適用舊法,連署不需要附身分證影本。

陳英鈐說明,1994年民團準備罷免「擁核立委」,罷免投票前兩個月,立法院臨時變更遊戲規則,投票率必須超過1/2 ,並且同意票超過有效票1/2 。當時適用新法保住擁核立委,引發巨大爭議。

陳英鈐回顧,2003年許宗力教授國科會研究報告結論指出,基於法治國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選舉罷免程序一旦啟動,縱使中途法律修改,仍然應該適用舊法。

陳英鈐指出,2005年行政院提案選罷法第131條修正案,2007年立法院通過。這個條款當時具有保障1994年超嚴版選罷法不會因為修改就立即失效,而2014年到2015年割闌尾運動因為超嚴版的選罷法而功虧一簣,引起降低罷免門檻的社會共識。

陳英鈐表示,2016年罷免門檻改為「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不需要附上身分證影本,捲起千堆雪。2024年立法院打群架通過憲法訴訟法、選罷法和財政劃分法。但因為不明原因,選舉罷免法第131條並未修正,而且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一直拖到2025年1月24日下午才送到行政院。行政院立刻提出覆議。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