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情侶分手開撕! 男花4年打官司...搶回「胖胖」、「卡比」

▲苗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資料照)

▲情侶分手後為爭奪2隻愛貓撕破臉,男方透過訴訟要母貓的所有權。(圖/記者楊永盛攝、資料照)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一對交往7年多的情侶,交往期間領養了2隻混種貓,後來個性不和、男方搬出愛巢,暫時將2隻愛貓託付女方照顧,詎料事後男方想要索回愛貓時,遭到女方拒絕歸還,男方氣沖沖為2隻貓所有權鬧上法庭。法官根據晶片登記飼主為男方等事證,判決女方需無條件返還2隻貓,歷經4年多折騰、男方終於如願要回愛貓。

張姓男子、江姓女子自2012年11月起交往,直到2019年7月分手,雙方卻為了領養的「胖胖(母)」和「卡比(公)」2隻混種貓,將昔日濃情密意拋諸腦後,雙方徹底撕破臉鬧上法院,各自聘請律師在法庭爭奪「胖胖」和「卡比」的所有權。

張男向法官主張,交往期間他領養2隻混種貓,分手時因需搬家需要時間重整生活、工作,約定由江女暫時協助照顧貓,並按月支付3,000元做為寄養費用,後來發現貓身體狀況有異,請求她返還貓卻遭拒。因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要求江女將混種貓返還給他,並願提供6萬元擔保,請法官准予宣告假執行。

江女則稱,交往期間共同領養、照顧貓,幾乎都是她負責餵食和帶貓看獸醫,貓所有人自始就是她,而且在協議分手時口頭約定貓歸她所有,並協議張男的探視規則,但雙方未就貓照顧費達成共識,並指控張男2022年7月間探視後,多次推遲歸還貓。

法官調查,2隻貓分別在2013年和2015年,由張姓男子各以3萬元領養,並向動物保護機關辦理寵物登記,飼主也登記為張男;江女在回覆張男的對話說:「上次你已經說了貓咪歸我,我不知道所謂歸還是什麼意思」、「上次已經說了貓咪歸給我」等語;張男向江女說:「胖胖卡比的錢,我說了就會做到,這是我對他們負責任的表現,也『暫時』請妳先照顧好他們」,江女回覆:「知道了」。

法官認為,從雙方對話紀錄顯示,男方只是暫時請女方照顧貓,未曾讓與貓的所有權給女方,匯款記錄亦有講明「胖卡生活費」,佐證男方並非拋棄貓的所有權,女方不能以負責餵食、就醫等理由,以付出心力高於男方、即主張為貓的所有人,再根據寵物登記飼養等證據,判決江女須歸還2隻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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