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砸重金送人才出國受訓 工程師提前離職挨告了!

▲▼ 西裝,領帶,科技。(圖/Pixabay)

▲北市內湖某家科技公司花錢培訓黃姓工程師,孰料黃男受訓後不到一年即離職。(示意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內湖某科技公司為培訓技術人員,陸續2次派遣黃姓工程師至國外參與高精密數位印刷機HP Indigo的原廠專業訓練,並與黃男簽訂留職服務承諾書,約定最低服務年限3年。然而,黃男於受訓後不到1年即離職,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返還培訓費用。士林地院判黃男應賠償公司41萬5322元。

該科技公司表示,黃男於2023年第二次赴新加坡參加HP Indigo的專業訓練課程,公司支出了訓練費用、美金匯款、機票及住宿等相關費用共計52萬8812元。雙方依承諾書約定,黃男需於公司服務3年,若未滿服務年限即離職,應返還公司支出的訓練費用。然而,黃男於2024年2月自行離職,僅服務235天,明顯違反約定。

公司認為,總培訓費用為52萬8812元,根據承諾書規定,黃姓工程師需於公司服務 3年(1,095天),但實際僅服務 235天,未完成服務天數為860天。公司依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將總培訓費用除以最低服務天數,再乘以未完成天數,得出41萬5322元的賠償金公式。

黃男辯稱,所簽署的承諾書未勾選相關條款,且公司提供的訓練費用單據非正式憑證,並質疑其真實性。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黃男確實簽署承諾書並赴新加坡受訓,且公司提供的機票、住宿及課程發票明細,與相關費用支出一致,可信度充分。

法官認為,儘管承諾書未勾選特定條款,其內容仍符合約定,且不影響效力。此外,科技公司經營高精密印刷服務業,需投入高額成本培訓技術人員,透過承諾書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目的是防範受訓人員任意離職損害公司利益。此安排符合經營治理原則,相關賠償約定合理,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

士院依黃男未完成服務期間的比例計算,判決黃男應賠償41萬5,322元培訓費用,並指出公司相關約定具有必要性與正當性,依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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