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女子小花(化名)透過網路認識一名自稱「阿傑」的網友,短短1個月內她就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資料交出,事後挨告辯稱是自己交友不當受騙。士林地院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紀錄,發現小花查詢過關於人頭戶的反詐資料,銀行行員也不斷提醒,她卻還是選擇將帳戶交出,最終依法判處她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
▲小花查詢過反詐資訊,最後卻還是選擇聽從阿傑的指示,交出自己的銀行帳戶資料。(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花2023年7月間透過網路結識阿傑,雙方從未見過面,她卻在不到1個月的時間內,將自己名下的2個銀行帳戶的網銀帳號及密碼,交給對方使用,甚至親自前往銀行臨櫃辦理約定轉帳帳戶設定,導致4名受害者落入詐團陷阱,共計損失319萬餘元。
小花到案之後坦承有提供帳戶資料給阿傑,也承認有幫忙臨櫃轉帳15萬元,但矢口否認涉詐;她自稱是在網路上交友認識不當之人,才會被阿傑所騙。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檢視雙方的對話紀錄,發現小花心中早有疑慮,還曾傳訊息質疑,包含「如果就像你說的,在香港月薪30幾萬,那為什麼連飛來台灣幾千塊機票都很難」、「看了很多資訊,關於人頭帳戶問題,有的是因為愛情,還有借貸、家庭代工等等,都是因為這些而不小心就這樣把帳戶放出去了」,當時阿傑為了安撫她,竟發誓「如果把寶貝的帳戶拿去做人頭帳戶,XX傑永遠娶不到老婆」。
法官接著指出,小花臨櫃辦理手續的過程中,行員也不斷提醒小心詐騙,她應當可以預見若將帳戶資料交出,很可能會淪為詐團人頭戶,卻還是向行員謊稱自己是要做代購並完成轉帳手續。
法官表示,小花已經能預見自己提供的帳戶資料,可能會成為詐團的犯罪工具,卻依舊抱持僥倖心態,聽從阿傑的指示操作,主觀上應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暨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最終不採信她的說詞,並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她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3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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