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軍中服役的李姓男子,在某釣蝦場內持滅火器打死人,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子2023年7月還在軍中服役時,趁著休假與幾名友人在釣蝦場歡唱飲酒。席間巧遇其中一名女性友人的前男友,雙方起了口角,李男氣不過,抓起滅火器暴打對方,對方頭破血流、傷重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一審將他判刑13年,二審也維持,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而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23年7月晚間,當時還在服役的李男,與2男2女相約在平鎮區某釣蝦場的包廂內飲酒唱歌,巧遇其中一名女性友人的徐姓前男友,一夥人為了感情的問題,起了爭執。李男這方人多,將徐男從包廂內打到外面走廊,徐男被打趴在地。李男殺紅了眼,竟舉起包廂門旁邊的滅火器,朝倒在地上的徐男後腦重擊一下,徐男當下就陷入昏迷,眾人趕緊將他送醫急救。
警方到場時,李男自首坦承犯案,被帶回警局偵訊。而被害人雖然很快送進急診室,但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底多處骨折、顱內出血,導致大量出血、腦損傷及血液吸入肺部,急救不到2小時就宣告不治。檢方考量李男在犯案時仍未退伍,因此依照《陸海空軍刑法》之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由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國民法官認為他符合自首減刑要件,考量他因一時衝動,鑄下大錯,所生損害非輕,但與其他縝密計畫、預謀犯罪之情形仍屬有異。再加上他年僅24歲、年紀尚輕,最終仍能坦承犯行,面對自己之過錯,隨著年歲增長,智識成熟,將來仍有復歸社會之可能。雖然他犯後未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雖當庭向被害家屬道歉並承諾賠償,但仍不被接受,最後國民法官將他判刑13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仍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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