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騷擾前科邱姓男子去年6月騎機車經過桃園市八德區豐德路,見女子獨自徒步趁機尾隨,徒手觸摸臀部性騷擾得逞後逃逸。(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邱姓男子去年6月間騎車經過八德區豐德路時,見女子獨自徒步竟自後尾隨徒手觸摸其臀部性騷擾得逞後騎車逃逸,女子不甘受辱記下車後報警處理;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邱男坦承犯行不諱,辯稱自己有就醫紀錄,法官考量邱男有性騷擾前科仍不知悔改,且未獲得女子原諒與賠償損失,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7月,若未上訴將再度入監服刑。
檢警調查,40歲的邱姓男子曾有妨害自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分別經桃園地院判決各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經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並於2023年10月間經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去年6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邱男騎機車行經八德區豐德路巷口時,發現前方有女子獨自步行,見四下無人,竟尾徒手觸摸其臀部性騷擾得逞後,隨即加快油門逃逸,女子不甘受辱,記下邱男機車車後報警處理,桃檢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邱男坦承不諱,但辯稱曾在衛福部桃園療養院就診與服藥紀錄,法官根據被告於警詢、檢方偵查過程均坦承不諱,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檢警提供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確定。
法官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竟為逞一己私慾,乘其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臀部性騷擾得逞,不僅危害告訴人身體自主權,造成其驚嚇、嫌惡及受辱之感受,雖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其損失等;法官考量被告已有性騷擾前科仍不知悔改,法官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7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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