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一對已分房多年的夫妻,長期婚姻不睦,夫以從事社工工作的太太沉迷於戶外活動,經常安排假日整日從事單車運動,未盡家庭責任,且與異性友人關係曖昧,導致婚姻破裂。妻反駁,認為雙方仍維持正常夫妻關係,且先生有婚外情才是婚姻破裂的主因。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判准兩人離婚,可上訴。
人夫主張,與太太於96年結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兒,102年後全家搬入屏東縣新居,但自106年起便分房而睡,夫妻關係形同陌路。他表示,自己多次寫信、傳訊與太太溝通,但對方均不予理會,且沉迷於戶外活動,經常安排假日整日從事單車運動,對家務與女兒的生活、教育毫不關心。「女兒的接送、三餐及課業輔導皆由自己負責,太太未曾分擔家庭開支及女兒的教育費用,即使多次要求,對方亦不聞不問」,認太太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夫妻間的感情基礎,使婚姻無法維繫,向法院請求准予離婚。
人妻反駁,表示並未拒絕與夫同房,而是考量女兒的睡眠品質,才選擇與女兒同住房間。她強調,自己身為社工,工作繁忙,但仍有關心家庭,並未忽視女兒的生活與教育。而自己參與的自行車活動僅為團體運動,與車友間並無不當關係;且家庭開支並非完全由先生負擔,且先生曾共同決定讓她與女兒搬至他處居住,自己亦有提供新家電與家具,並願意分擔家中開銷。
人妻又說,並非自己對先生訊息不予理會,反而多次邀請先生參加自行車活動,以增進夫妻感情,但先生皆以「無聊」為由拒絕。單車活動多為當日往返或半日行程,不會影響家務與家庭陪伴。另先生也曾在自己的貼文下按讚,顯示雙方關係並非如先生所言般疏離。而先生與他人發生婚外情,才是婚姻破裂的主因。請求法官駁回先生的主張。
法官認為,本件原告雖外遇在先,然被告於原告嗣後對其常從事戶外活動一事表達不滿後,仍我行我素,頻繁外出進行活動,(經調查,110年1月13日至113年9月22日共參加逾35次單車活動,足跡遍布南台灣及台東等地),而因上述嫌隙已無法溝通,被告近年來亦未嘗試修補,可認兩造間相互關懷扶持之真摯感情基礎已破裂,關乎共同生活經營家庭,共創家庭價值之婚姻目的亦無從建構,雙方就此結果之發生均屬可責,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決兩人離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