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宅胖丁的碎碎念】
走進夜市,用著口袋的零錢投一回娃娃,那抓到的驚喜與抓不到的嘲諷,是不少朋友與情侶間的閒暇浪漫。隨著近年爆發「娃娃機創業潮」,如今路上常能看到無人租用的店面,隔幾天就開了間夾娃娃店。數量一多,也讓業者與台主紛紛祭出各種「行銷創意」來新引顧客,像是如果清台送XX,集點完可打電話跟台主換OO,如此激烈地競爭,照理說消費者應是最大的贏家。
但台灣娃娃機界的潛規則,是眾所皆知,與日本夾娃娃機「純靠技術」完全不同,光憑真本事或運氣根本不夠,黑心台主調的夾子,直直地穩抓完後,抽上去瞬間,商品常常連動都不動,就像抓娃娃高手口中戲稱的「摸摸爪」 一樣。更悲哀的是,如果你夾得夠多次,玩得夠多間,你會發現這種「摸摸爪」滿街都是,如果有消費糾紛,找台主理論,他還會說這是「選物販賣機」,叫你投滿「保證夾取金額」再來抓;如果找警方來,還常常「查無不法」,你完全拿這些「摸摸機台」沒辦法。
這種行為不是詐欺嗎?為什麼沒辦法抓?
來看看最近被抓的娃娃機店都是甚麼例子:
「彰化警分局員警12日稽查一間南郭路附近的夾娃娃店,發現裡面2台夾娃娃機,竟然用「夾骰子換物品」,顧客每次花10元夾,就能換價值1900元音響,警方認為對價懸殊,有機率性,依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無照營業法辦。但28歲羅姓業者喊冤夾表示,娃娃機有保夾規定,且換音響是禮品,不是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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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因為羅姓業者的機台太黑,在此被人報復我們無法推論,但看著被抓的理由居然是因為涉及「賭博電玩」,我們就知道這跟上述講的「摸摸爪詐欺」完全沒有關係,竟是因為機台「遊戲規則踩線」才被警察逮捕。
如果真要以「對價懸殊,有機率性」的理由取締,那麼連許多百貨福袋、手遊抽轉蛋都早就應該取締了才對。
在這我們不免要看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到底規範了甚麼,但相信仔細查看後,許多人就能發現這法規是多麼不合時宜,背景是在1996年「電玩大亨」周人蔘弊案爆發後,阿扁政府大力打壓電玩產業所制定的法規,大部分都是在規範20多年前風靡一時的「賭博電玩」,或是像是《格鬥天王》等被視為「暴力、血腥」等兒童不宜的遊戲機,這與現今善良風俗的「夾娃娃機」本質是完全不同。
再者於舊有法規中,夾娃娃早先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必須有政府相關單位核發的電子遊戲場所「合法執照」才能經營,如此這樣的話,要去湯姆熊等場所才能看到娃娃機了!這樣的法規,無疑是扼殺商機與民眾的樂趣。幸好後來隨著《中華民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努力爭取,將原本被視為需要執照的賭博娃娃機,正式正名為「選物販賣機」。
如今大街小巷常看到的是「選物販賣機二代」,其型號、遊戲機制(保夾制)與公平性經公會送政府相關機構認證,因此夾娃娃機廠商,只要購買認證過的特定型號,不用申請執照即可經營娃娃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的應該是這種場所,與夾娃娃機店不同
改夾沒有辦法被抓的原因
這就是為何街頭娃娃機都充斥著一樣的機台的原因,但認證過的型號,並沒有辦法保證「沒有被業者動手腳」,充其量只是出廠預設值是公平的而已,那這樣改夾有辦法抓嗎?去年底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就為此解釋:
「選物販賣機送經濟部評鑑時都必須繳交說明 書,並附上玩法、保證夾取金額、機臺擺放商品項目。因此若業者擅自更改機臺、更動保證夾取金額或更換娃娃機內商品種類,皆需重新送評鑑,否則同樣可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移送法辦。」
雖然是這樣解釋,但法規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沒有判定選物販賣機是否不公的依據,完全是灰色地帶,滿街的改爪怎麼取締,警察只能靠「自由心證」;而所謂公會爭取到的選物販賣機「豁免權」,僅僅只是那個「賭博電玩條例」中的一個小小的「函釋」而已。要如何舉證業者的機台不公平、有詐欺之嫌疑,基本上就根本沒有標準,最後造成被取締到的業者,往往是那些在夾娃娃機「遊戲規則」上求創新的業者,而不是那些改爪的,是因為法規本質就是在規範賭博電玩,警察要取締,只能鑽這種小角度來執法。
▼去年底有日本業者被爆改機台,結果大阪警方馬上就來扣押機台調查
劣幣驅逐良幣
當「不肖業者」無法被懲罰時,你可以想像那種死海效應有多麼恐怖:當佛心台主被「夾娃娃高手」掃台,漸漸越賺越少甚至賠錢時,只有那些「摸摸台」還會活著,在這種環境下,誰想當佛心台主?
只要夾娃娃機依附著「賭博電玩法規」一天,民間的夾娃娃機我想很難再有創新,想要改變一成不變的玩法刺激投幣,除了冒險被抓以外,大概只有進口日本每年新改出來機台,然後再拿給政府認證,強調「這很公平、這不是賭博」。
回到開頭,人會去夾娃娃機的誘因有兩個:肖想撿到便宜,以及夾中的那種興奮感,這種小確幸在某種程度上不該被視為賭博。悲哀的是,在台灣這兩種快樂也快沒了,我們的粗糙法規限縮了取締不法業者的可能性。
我是胖丁,我認為台灣早就需要「夾娃娃機專法」,規範賭博電玩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早已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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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