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常講的「幹」,在美國人嘴裡就變成你最早學會的英文單字之一「Fuck」。大家都知道,這個字常被用來當作語助詞、感嘆詞來使用,但手指著別人罵出這個字,就準備被吉吧。美國一名法律博士就特地寫了本書,用來討論「Fuck」是不是該被憲法言論自由保護,該不該被查禁。
法學教授克里斯多福·M·菲爾曼撰寫了《Fuck:禁忌詞與保護我們的第一修正案自由》。這本書的名字相當長,因為對「Fuck」的考據不但往上追朔到15世紀,書中還引用了社會科學、精神分析學、辭書學、語言學和語源學等方面的研究結果。簡單的說,今天的美國保守派認為「Fuck」應該在全國範圍被禁止使用。在出版書籍、影音作品裡頭都不能再使用這個F開頭的字眼。
菲爾曼教授的看法是,今天的「Fuck」已經跟原意「性交」脫離,更多的意涵是與權力結合在一起。試想一下,我們說「幹你娘」的時候,其實是指「我是你老爸」、「你是我兒子」、「你沒辦法保護你媽」,強調一種語言上的權力優勢,用權力的高低落差,來造成羞辱對方的效果。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講的是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力。若下令禁用「Fuck」這個禁忌詞彙,就是默許或鼓勵人們使用法律途徑來限制言論自由,這樣做事實上使得禁忌詞更加「禁忌」。
轉到另一個角度,言論自由保障人們的「歧視性言論」嗎?曾有人說高級外省人、低賤台巴子,有人罵原住民是番仔,台客說到底也是種歧視...事實上,言論自由當然保護歧視言論,只不過保護密度很低!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個人的名譽、隱私、人格權利不受到他人的侵害」,解釋範圍可廣了,只不過刑法裡面,還有妨害名譽罪在等著,濫用歧視言語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