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有很多同性戀願意大膽出櫃,也有人正視自己內心的聲音和渴望,選擇變性成為另一個性別。
日本在2004年時頒布的《特例法》規定,任何人要申請戶籍上的變性,必須要先「無生殖腺及生殖功能」,也就是要摘除自己原本的生殖器官,才「符合更變後性別的特徵」。
但這個法案引起了LGBT群體的不滿,最先是由45歲的Takakito Usui提出,他因為沒有執行變性手術而無法更變性別,因此上訴到最高法院,認為這和日本憲法保障「尊重個人、幸福追求權」牴觸。
他的律師表示:「在現在這個時代,法律還要求變更性別需要進行改變性別的手術,實在是無法想像。」他認為在15年前這條法律剛發布時,LGBT群體還處於非常弱勢,所以只能勉強接受這個法案,但現在他們希望政府可以修改相關法案。
但最近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了這個上訴案,他們認為制訂這條法律是避免「混淆」社會中出現的「突然變化」,並保護親子關係。
日本也不是唯一一個制定這個相關法案的國家,2017年歐洲人權法院就表示,歐盟內仍有22個國家要求變性前必須先進行結紮手術,連最重視人權的瑞典,在1972年到2013年間也規定變性時必須先「絕育」,2017年瑞典也成為第一個因為強迫電性者絕育而支付賠償金的國家。
現在人權意識高漲,越來越多不同聲音的族群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那關於這個法案酸酸們怎麼看呢?
VIA big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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