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有關性的新聞似乎特別多,好像只要是有關性的新聞就永遠報不完一樣,又是謝和弦嗆聲女記者:「奶大又怎樣」(原來謝和弦一直有在注意人家的奶),不然就是「雞排妹單穿粉色內褲跪坐!白皙美胸引網暴動:太不科學了」(雞排妹正又辣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到底為啥這樣也要發一篇新聞啊),然後還有「羽球好手涉性侵!酒醉撿屍人妻」,對!法老王今天想要討論的就是這一則新聞!
撿屍的新聞倒也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女孩兒們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時不時就有人被撿屍上新聞,近年來鬧最大的應該就是李宗瑞事件了吧?!好好的富二代為了追求剌激,賠上了自己的大好年華,實在是令人稀噓。不過這些還是有鬧上新聞的,沒上新聞的可能是十倍以上!(其實李宗瑞事件裡,大部分的受害者也是選擇沉默……)
今天法老王想來聊聊撿屍這件事。本來性愛是一件你情我願的事情,但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那就變成強制性交(以前叫強姦)了,而在性自主權高漲的年代,對於性行為是不是「雙方都同意」的這件事情,是十分注重的。
以前的法官認為,應該要比照一般暴力型的犯罪,一定要到被害人「完全沒辦法反抗的地步」才算強制性交。不過這樣的觀念到後來都慢慢的改變了。
後來的立法者及法官,都認為在性犯罪的狀況下,常常很難證明被害人是不是已經到了「沒辦法反抗」的地步,很多案件也確實是因為法官認為「被害人可能還可以反抗卻沒反抗」,因此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於是,發展出一種新的判斷標準:只要被害人不同意,就是強制性交。基本上已經跟「強制」的定義不太一樣了,似乎已經有點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了,不過為了保護弱勢被害人,法官認為這樣的改變是值得的。
▲在沒有意識的情況下被撿屍,構成「乘機性交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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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撿屍算不算是強制性交的行為呢?首先要說明一件事,無論如何放寬強制性交的要件,要構成強制性交罪或是強姦罪,至少還是要「違反被害者」的意願。很明顯的,在大多數的案例當中,如果被害者是清醒的,就絕對不會跟被告進行性行為,那就有構成強制性交囉?
其實不是這樣子的,因為在撿屍的情形,被害人根本沒有所謂的意識,那又怎麼會有違反意願的問題?為什麼我們要處罰強制別人的行為?
那是因為有憲法保障我們的自由,決定要跟誰做愛的自由,如果有人違反這個意願,就應該要被懲罰,所以要處罰強制性交的行為。
但是,這裡有個邏輯上的問題,我們要說違反什麼東西,前提是這個東西要存在,如果這個東西不存在的話,就不會有違反的問題。
強制性交處罰的是「違反被害人當時的意願」的行為,但是撿屍的被害人,通常在當下是沒有意識的,那就不會有違反意願的問題(都沒有意識了,還有什麼意願可以違反啦),所以就不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那怎麼辦呢?總不能讓李宗瑞這麼爽……,啊,說錯,是總不能讓被害人消遙法外,畢竟被告爽也爽過了,被害人莫名其妙跟一個自己沒想要上床的人上床了,說心裡沒有一點不舒服是不太可能的,被告總不能什麼事都沒有吧?
於是立法者就制定了「乘機性交罪」,就是用來懲罰利用被害人因為各種原因,而沒辦法抵抗或是不知道要抵抗而下手的被告。
像是趁人吃了安眠藥上了他啊,或是這個新聞的撿屍情形,都是構成「乘機性交罪」。這個羽球好手就是犯了乘機性交罪,並不是強制性交罪喔!刑度比強制性交罪要輕一點,比起用暴力手段,來強迫被害人跟他性交的情形,還是有點差異啦!
不過,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都是犯罪喔!所以,真的奉勸大家,別再撿屍了,一時撿屍一時爽,最後還是要付出代價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