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話說,談錢傷感情,尤其是分家產的時候,好比說今天文內的子女,就不願讓外人獲得爸爸生前的財產,雙方因而對簿公堂、撕破臉了……。
一名已退休的國姓外交官,他在原配離世多年後,再與一位曾姓女傭相識,而曾姓女傭也同樣喪偶,因此兩人聊得來、心意相合,後續便決定相戀同居。
而國男晚年不幸罹癌,病況越來越糟,曾女始終陪伴在他身邊、予以細心照顧,因此到了108年底時,國男決定開始為自己的財產進行合理分配,他先是把名下的美國房產、金錢存款,分配給長期旅居美國的2名子女,在中國的銀行存款則分配給妹妹。另外,他把在臺灣存款總額的3分之2分配給了曾女,約有2386萬元。
簽署贈與契約書時,眾人也都處於同一空間、共同見證簽署。
未料,國男簽署契約三天後就遺憾離世了,在他離世後,國男的兒子突主張這份贈與契約是沒有效力的,拒絕把父親的財產分給曾女。
曾女得知後感到相當不滿,憤而請了律師提出「交付贈與物」訴訟。
國男離世後,子女不願依約把父親財產分給曾女。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pexels圖庫
國男兒子在法庭上辯稱,他的父親生前對金錢管理相當嚴格,且重視家人,絕對不會想把財產給曾女,生前也不曾聽過父親親口說過要把財產給曾女。
新北地院勘驗證據時,在國男當時簽署贈與契約的一段畫面中看到,他當下的意識是非常清楚的,不僅做出翻閱、閱覽合約的動作,也與眾人有所交談,且最終親自拿筆簽名,因此法官認定贈與契約是有效的,國男子女必須依約給付2386萬元給曾女。
在新北地院的勘驗中,法官認定了贈與契約的有效性,並判定國男子女應該給付曾女238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