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近年挨罰記錄不少,以去年來說,就遭金管會重罰1,440萬元,當時創下保險業紀錄。(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南山人壽遭金管會重罰3千萬元的案例,再度喚起各界對保險業挨罰情況的不佳回憶。過去,金管會曾對遠雄人壽開出多張罰單,其中罰得比較重的是2018年4月開罰1,440萬元,當時創下保險史上最高罰款紀錄。金管會也勒令遠雄人壽前董事長趙藤雄及次子、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解除職務,5年內不得回鍋金融圈。
這並不是遠雄人壽第一次挨罰,早在2011年4月,就曾因資金運用與壽險業務出現10多項缺失,因此金管會重罰1,170萬元,更被限制1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不得投資關係人股票;緊接著在2015年11月,遠雄人壽又被罰510萬元及3項糾正,主要是買進結構型債券逾期、旅行平安保險以折扣方式計收搶單等,違反相關法令。
2018年4月,金管會再度重罰遠雄人壽1,440萬元,主要是在2016年跟2017年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及不動產交易專案檢查,發現遠雄人壽有2大缺失,首先是「不動產投資開發業務」,遠雄人壽多達14個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案的採購發包、監工驗收及請款作業等業務,都是由遠雄集團辦理,可見遠雄人壽倚賴遠雄集團為其決定,以及辦理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
再者是「利害關係人交易」,遠雄人壽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不僅建檔不完整,在出售土地予利害關係人,也沒提供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的證明文件,提供給董事會作為決議參考等缺失事項,且過去在利害關係人交易上已是屢犯,顯示遠雄人壽疏於改善防範。
金管會斥責遠雄人壽管理公眾資金,卻忽視落實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及法令遵循,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輕忽廢弛,公司治理效能嚴重不彰,該公司負責人及相關權責部門主管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難辭其咎,嚴重有礙健全經營。
金管會點名遠雄人壽前董事長趙藤雄,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管理,使遠雄人壽內控制度及法遵機制,未能有效運作。在擔任遠雄人壽董事長期間,於96年間知道金管會訂定發布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遠雄人壽與利害關係人交易金額,恐有超過管理辦法限額的規定。
可是,趙藤雄不但未督導該公司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的內控制度,反而指示遠雄人壽前董事許自強,安排調度遠雄集團為遠雄人壽處理不動產投資開發案的重要作業事項,致遠雄人壽遲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金管會也點名時任遠雄人壽總經理的趙信清,沒有確實督導遠雄人壽的不動產投資開發案,未善盡總經理業務責任,行為嚴重失當。
由於相關內控缺失明確,金管會對遠雄人壽重罰1,440萬元,並且限制該公司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不得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以及解除趙藤雄、許自強的董事職務,並命令解除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不動產暨放款部張姓主管等2位經理人的職務,依照規定這4人被解除職務,5年內不得回鍋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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