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紅人谷阿莫24日被片商和串流平台控告未授權使用影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挖哩咧~消息一出,掀起正反兩方的論戰內~反對的人說,「盜用影片就是不對!」也有不少支持者谷阿莫的人說,「國外誠實預告可以,谷阿莫就不行?」
咦對呀?對於這類型的電影評論KUSO影片,為什麼國外可以,台灣就不行內?知名律師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就針對兩點差異,提出精闢解析想讓大家了解一下哦!原來重點在於,誠實預告看完仍不知電影劇情,谷阿莫則是已將故事濃縮交代完畢。
首先,「律師談吉他」先來解釋一下谷阿莫所主張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1條,確實說要保障著作權,但若有時候,他人使用反而能促進原著作的發展,帶來更多瀏覽與關注。因此才有所謂的「合理使用」原則,這也是谷阿莫所主張的。只要是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65條,就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這時候,酸酸們可能會跟粉粿一樣思考,「哪些情況可能會主張合理使用內?」
在著作權法44以下的條文,舉了一些例子,如學校授課需要、圖書館收藏、媒體報導、家庭內非營利使用等,都可能主張合理使用。這次谷阿莫主張的合理使用情形,應是著作權法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那麼…法官會依哪些條件來評估「使用是否合理內?」律師說,使用是否合理,依著作權法65條,得由法官綜合個案的情況評價,最主要會看:
1.目的商業或非營利
2.著作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現在價值的影響
啊對於谷阿莫這次事件,他的使用是否合理內?律師說,「這就是個大哉問。」這必須依以下這兩點評斷...
1.谷阿莫是否營利?律師認為,這在判決中是個重點。谷阿莫假如沒有在影片中放廣告,或許可以說沒有直接收入、沒有營利,但藉此創造的網路流量與人氣(或是做為公司的廣告),會不會被法院認為是一種商業性目的?
2.谷阿莫主張自己只用了10分之1不到的影片內容,這樣使用比例算高嗎?對於這個問題內,律師先說明「使用的比例有兩種算法」。到底是「原電影在谷阿莫影片長度中所佔的比例」(103年民著訴57號判決),還是「原電影被剪片段在原電影全長中所佔的比例」(台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645號判決)?法院出現過兩種不一樣的見解。
如果是前者,谷阿莫大概是用了100%(只有字幕旁白是自製),應該不是合理使用;如果是後者,雖然像他說只用了10分之1,但把電影的起、承、轉、合都剪進去,與用整部電影又有什麼差別呢?
這次片商之所以會大爆炸對谷阿莫提告,是因為…
谷阿莫把電影評價的一文不值,而有影響電影收入的可能。但吉律認為,網路上也不乏影評網站與論壇為電影做出低價評分,很難從影響市場與價值來這個要素來判斷。這次事件真正的爭議,應該只在谷阿莫的手段-完全濃縮式的剪輯影片評論。
有很多人拿誠實預告(Honest Trailers)來跟谷阿莫相比,提問「國外可以為什麼台灣不行內?」
律師說,同樣都是諷刺劇情,但兩者的主要差別應是:誠實預告剪輯電影,並無法完全了解始末(無法得知結尾);谷阿莫的影評,則是濃縮劇情,將故事交代完畢。吉律認為,這種差別也可能影響法院對於谷阿莫主張自己是二次創作的判斷。
對於兩者的片源問題,律師表示...
有些網路流言認為谷阿莫是用盜版影片,跟誠實預告不同。著作權法52的合理使用,只規定「已公開」的著作,依智財局的見解,無論是電影上映、發行影帶、DVD都屬於已公開,只要不是谷阿莫駭入片商電腦,把沒公開的影片公開,似乎都有論合理使用的空間,不論片源是否非法盜版。
聽完粉專「律師談吉他」的精闢解析,不少理性、想從法律層面瞭解這起風波的網友們說,「感謝解惑,我覺得重點除了電影長度裁減的規範之外,還有他究竟算不算在評論的範疇。」「我蠻訝異的,那谷先生看來不是必敗囉?」「Youtuber放上影片後的瀏覽次數(或點閱率)是可以有錢領的,這是否也不算營利與商業行為?」「所以使用違反著作權的物件(例如盜版影片)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這樣?」
從粉專「律師談吉他」的這篇文來看,原來「誠實預告」和谷阿莫的差別就在於...前者的影片無法得知結尾,後者直接把故事交代完畢了內!雖然說最後的裁決結果還是依法官的評斷為主,正反支持者吵得再兇都還是有很多爭議,但這篇文著實讓人更了解谷阿莫風波和著作權之間的關係了~
酸酸們是不是跟粉粿一樣,長知識啦嘿嘿?
VIA FB@律師談吉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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