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臥軌自殺,便可依法向台鐵領取慰問金10萬元,若自殺未遂或過失闖軌造成輕重傷,最高還可依法請領7萬醫藥費。交通部今預告修正《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取消。
近年來鐵路意外頻傳,屢有臥軌自殺和蓄意越軌的事故發生,不只造成列車設施損壞,更延誤班次,影響旅客權益。然而根據現行的《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因個人過失所造成的傷害,「受害人為旅客,其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其受傷者,核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七萬元。」
因為現行法規規定,若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而能證明其事故發生,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對於受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舉凡臥軌輕生、穿越平交道、跳下月台等行為都可依法請領,不只造成公共財物毀損,成本更由全民買單。
交通部今預告修正《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明確排除因受害人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行車及其他事故,鐵路機構不予給付卹金或醫藥補助費。日後無論其身分是旅客或非旅客,只要是受害人出於故意或過失,都拿不到任何付卹金及醫藥費。
網友看了後表示,「竟然有這麼莫名其妙的條款。」「佛心條款要被刪了。」「鄉愿條款拖了那麼多年總算廢除。」「靠,還有這福利啊!」「跳軌影響交通先罰錢吧,還妄想慰問金勒?笑死。」「應該要求償才對,還補助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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