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領過全勤獎金嗎?你被扣過全勤獎金嗎?你有想過自己被扣全勤獎金合理嗎?這篇文章介紹全勤獎金的合法扣發條件。有些時候即便請假,雇主也不能扣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勞動部當作「工資」的一部分
勞基法裡面並沒有提到全勤獎金這類的概念,一般來說,這比較像是三節獎金這種福利措施,也就是「有約定才有」的。
不過,勞動部曾表示,全勤獎金依照勞工出勤狀況而發,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本質上屬於工資的範疇。(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從這一點來看,全勤獎金雖然名為獎金,但實際上與一般工資沒有差別。
▲根據勞動部表示,全勤獎金屬於工資範疇。(圖/記者紀佳妘攝)
*法定假日,不能扣全勤獎金!
有些人可能會誤會,不管是什麼理由,以為只要有一天不到,就不能領全勤獎金。但這一點可是錯的!至少「法定假日」,勞動部明確表示雇主「不能扣全勤獎金」!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都還好理解,公假包含什麼呢?
例如所謂的「謀職假」,雇主不能扣全勤獎金。謀職假是指雇主主動解雇勞工時,勞工可以請假外出找工作的一種假別。(77台勞動二字第05189號函)
又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的各種假日,像是「生理假」、「產假」、「育嬰假」、「哺乳假」(在一般休息時間以外,額外給予勞工哺乳的時間)、「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重大事故或疾病需要照顧的假)。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第21條,這些假別也不能扣全勤獎金。
▲若請產假、育嬰、哺乳、家庭照顧、生理等假,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不能扣全勤獎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不過,倒也不是說勞工在家顧小孩、「留職停薪」的時候雇主還要付全勤獎金,而是說全勤獎金要照比例發放,不能因為請了這些假,就把本來可以領的全勤獎金取消,要「按比例發放」。(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
舉例來說A每天都準時上班,上了12天後開始請育嬰假、留職停薪。
從時間上來看,A這個月看似沒有全勤,但因為育嬰假是法定假日,A可說是合法缺勤,本月的其他上班日都有依約上班,則全勤獎應該也要照比例發放,假設A依照契約本月有24個工作日,A既然上了12天班,就要給A一半的全勤獎金。
▲雇主不能因為職員請了育嬰假,就取消本來可領的全勤獎金,而是要按照比例發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至於法定假日以外的事假、病假甚至是曠職,能不能扣全勤、怎麼扣,就看雇主跟勞工自己之間的契約了。如果勞工認為雇主扣薪行為有爭議,只能尋求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或後續訴訟程序來解決。
勞動部表示全勤獎金是一種工資,或許是希望落實保障勞工的立法目的,例如請假、平均工資計算、不能預扣薪資作為賠償等,但我覺得這樣也會有衍生的問題,像是全勤獎金到底如何變更、取消?如果是工資的話,其實需要勞工與雇主的事先協商才行,不易變更與發放,我覺得反而是會讓雇主更難選擇福利措施,不見得有利於勞工。但這些都是我的碎念了。
假如下次雇主因為你依法請假而扣薪,你就知道誰對誰錯、該怎麼解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