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民法中規定了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還是有很多情況可能造成夫妻分居,像是另一半到外地工作、生意出差或純粹的旅行等等。因此法條也有特別說明,「有正當理由而分居」是不違反夫妻間義務的。
所以如果只是單純告訴法院「分居」的情況,並不屬於民法第1052條 第1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法定離婚事由,也就是說分居多久並不是訴請離婚主要條件,分居的理由才是重點。
▲分居多久不是訴請離婚的條件,「分居理由」才是。(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在分居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受不了想離婚時,必須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欄位中說明分居的理由。能不能訴請離婚,要看這個理由是不是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原因?(延伸閱讀:訴訟離婚十大條件)
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特別規定了「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造成離婚的原因如果明顯歸因於其中一方,就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在「分居」上也是一樣,主動先分居、失聯、不願意回家的那一方,是無法成為主動離婚的一方,若向法院訴請離婚極可能會被駁回!
如果這時你有「有正當理由而分居」,像是配偶有慣性的暴力傾向、毆打行為,此時為了保護自己而離家,不算惡意遺棄;或是在共同生活中,對方施加精神上的暴力,像是污辱、恐嚇、言語上的嫌棄等等,導致人格受到嚴重損害。這時候分居,法院也認為是正當理由。(延伸閱讀:遇到家庭暴力怎麼辦?)
▲若配偶有慣性的暴力傾向、毆打行為,或污辱、恐嚇、言語上的嫌棄等等,法院都認為是正當理由。(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婚姻關係到了最後一刻已經再也無法與對方相處是大家都不樂見的情況,但當對方不再回頭時,我們也要學會放手,僅僅維持法律關係的夫妻是最無意義的束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