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交易,合法嗎?】
「錢放這,東西我拿走」看起來很帥氣,但即便有付錢,擅自取走他人物品不僅不道德,還構成「竊盜罪」喔!
*簽約要雙方同意,留個紙條不算契約
如果你曾辦過帳戶、簽過約就會知道,契約要成立,通常要有當事人簽名才行。在法律上來說,就是一方發出的「要約」,要經過另一方的「承諾」,契約才有效。
簽名的用意,就是用來證明要約與承諾都存在(也就是雙方都同意),表示契約成立。在不動產契約中法律更是強制,當事人要簽名才有效。
留個紙條告訴別人你要買,只能算是提出了一個要約,詢問「是否願意以500元出售」,但在別人承諾(答應)以前,契約都沒有成立。契約沒有成立的意思是,你的錢還是你的,我的娃娃還是我的,因此我不能把你的錢據為己有,相反地,你也不應拿走我的娃娃。
擅自拿走娃娃,除了有歸還責任,還構成刑法的竊盜罪喔!
*「錢都付了」,也不能免責!
只要你有「不法所有意圖」,拿走他人物品就構成竊盜,即便有放錢也一樣。
什麼是不法所有意圖?簡單來說,你「明知東西不是你的」或是「沒有合法取走權限」,仍想將物品據為己用,就是一種不法所有意圖。
付錢,並不代表契約成立,就算是便利超商,其實也有拒絕販售物品的權利(只是他想不想而已),更何況這個案件的當事人根本不是個商店或賣家,只不過是個路邊的騎士,那麼就沒有理由去說「付錢就能把東西拿走」。
▲一名駕駛在重機後座掛娃娃,沒想到娃娃竟被拿走,現場僅剩一張紙條。(圖/翻攝臉書「輕檔車俱樂部」)
但,能不能說是「不知」呢?
實務上是有可能發生的,例如;對方簽具切結書,讓你相信你有權拿走的情況。(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1901號刑事判決)
至於這個案子我不知道。對一般人來說,付錢也不能任意拿走東西是個常識,但或許這位愛子心切的人就是不諳世事。如果是這樣的話,或許就有出於憐憫而認為「並非明知」的空間。
這則新聞看了真的滿扯的,但又不免讓人覺得那個父母也不是徹底的壞人:還在現場等待過、留下字條與500塊(雖然找不到),說穿了,就是個「父母」為了自己的愛,自私而不顧他人感受的行為,除了批評之外,好像也只能給予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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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639號刑事判決
「又被告遭店員攔下報警,曾向店員表示要結帳乙節,係犯罪完成後之舉止,與其是否觸犯竊盜罪之判斷無涉。」
● 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949號刑事判決
「按竊盜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監督關係,為自己建立新的支配關係,以物之所有人自居,享受所有權之內容,或加以處分,或加以使用或收益,即為成立。又在主觀上將他人之物視為自己之物而使用、收益、處分,即應認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被告既已將白花膏1 罐放在外套口袋內,並走出店外,業已將他人財物移入自己之支配範圍,所竊之物已在其管領之下而竊盜犯行得逞而成立竊盜既遂之認定。」
● 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2311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黃羿凱並未與周麗華、陳永基達成買賣系爭小客車之合意,而周麗華、陳永基自行取回系爭小客車後,亦未曾同意被告黃羿凱再使用該車,被告黃羿凱卻逕自將系爭小客車鑰匙交付予被告鍾添富,並授權被告鍾添富使用之,應認被告黃羿凱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被告黃羿凱所辯,難認與事實相符。」
● 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1901號刑事判決
「被告主觀上既有前述依據證人張清華所簽立系爭切結書、系爭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等件,而對系爭營業小客車行使約定權利之情,自難逕予推認被告行為時主觀上具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竊盜犯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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