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殉職勇警「不敢開槍」恐龍法官害的? 3個判決點出真相

警察辛苦了!

文/雷皓明(律師談吉他)

【不要再說員警不能開槍】

台鐵警察英勇殉職,讓不少人把矛頭指向「司法」,覺得台灣法官都亂判才會讓員警不敢開槍。但真的是這樣嗎?台鐵員警的案子,在法院看來真的不能開槍嗎?我用最近的三個警察開槍案來分析,告訴你其實員警可以開槍。

▲▼ 槍。(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別再說警察不能用槍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警察開槍的法律依據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警察遭遇拒捕、有危險狀況或持有兇器滋事等情況,是可以使用槍械的。可是刀槍不長眼,因此這個條例也規定警察使用槍械時要注意合理程度,如果危險已消失就要停止,而且不能傷及無辜。(第6條到第9條)

不少人覺得警察就算能開槍,也會被所謂的「恐龍法官」判刑,所以才不敢開槍,我覺得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尤其是看了幾則判決之後,我覺得最近的法官反而是認可警察開槍的,而且條件並不嚴格。

三個警察開槍案

1.葉警案
葉姓警察發現竊盜罪通緝犯,持槍上前警戒請求下車受檢並強開車門,葉警對空鳴槍後駕駛仍不下車,於是朝向汽車內開了三槍,擊中駕駛腿部。駕駛堅持駛離不遠後墜入田埂,葉警追上發現駕駛已昏迷,送醫急救仍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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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警主張自己是要阻止駕駛衝撞與逃逸行為,而且害怕駕駛撞到自己才開槍;開第一槍後不確定有無打到人,才加開第二、三槍。法官認為,確實駕駛是通緝犯且拒捕,因此警察依法得以開槍。

但問題是,開槍也要注意程度與必要性,在看了監視器與各項證據認為,葉警當時所站的位置不可能會被汽車撞到拖行,而該車也只有倒車逃離而沒有衝撞的行為,因此並沒有「開槍以自保」的情況存在。這個通緝犯的罪刑只是竊盜罪,並不是重大犯罪;而詢問派出所所長,所長也說碰到駕駛拒捕,有些警察會對車子打,一般員警不敢對人打。

只是為了追捕竊盜,又沒有傷及自己或他人的危險狀況存在,葉警卻對著罪犯腿部開三槍,超過法律上的必要性。

法官最後考量葉警出於積極執法的正當目的,且素行良好,只是誤認了開槍的正確方式與時機,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88號刑事判決)

2.劉警案
劉姓警察執勤時發現一輛贓車,趨前盤查,結果駕駛加速駛離拒檢,擦撞一旁警車,並穿越另一個攔截點,最後停靠在路旁。員警追上後持槍至汽車旁邊警戒,見車子滑行即開槍射擊,擊中副駕駛後腦致死亡。

劉警主張自己是要避免贓車逃脫,而且覺得這台贓車逃逸許久,應不單純,因此才在看到汽車往前移動時開槍,但原本只是想射擊輪胎,不知道為何造成這樣的結果。

法官認為,贓車駕駛拒捕加速逃離,還極力逃脫攔截點,因此警察依法可以開槍。

可是,劉警與在場其他員警也承認,駕駛沒有衝撞人的危險存在,只是想要逃離,而整段追捕的過程中,駕駛與車上乘客都沒持有危險物品或對員警施以暴力。為了攔下一個脫逃的汽車,卻開槍打死乘客,已經超過了法律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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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了當時攔截點的員警,該名員警於贓車脫逃時也有考慮拔槍,但最終決定不拔,因為「擔心傷到車上的人」。從這些角度觀察,劉警的手段確實不合理。

法官最後認為,劉警沒考量這只是個竊盜嫌疑犯,用「生命危險」換取執法順利,不顧現場人民的安危,不符合開槍的法律必要性。但因劉警是出於積極追捕的意思,也與死者家庭達成和解,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詳情請看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矚訴字第23號)

3.張警案
張警於執勤中看見一台疑似警車追逐,而嫌疑車輛駛上人行道,因此前往追捕。車輛因撞擊路上車擋而停下,張警便立於車前持槍嚇阻,駕駛不聽,於是持槍朝車輛射擊兩槍,其中一槍命中駕駛腹腔。最後駕駛倒車又撞到另一騎樓柱子才停止,經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認為,駕駛是準現行犯,又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因此張警依法可以開槍。駕駛在撞至車檔後仍未下車,而附近又人潮眾多,為了阻止駕駛,張警持槍射擊車輛是合理的,而且張警是瞄準輪胎,第一發確實擊中,但第二發因車輛移動而擊中駕駛,可以推測張警有極力避免造成他人傷亡,符合法律上的必要。

這個案子跑到二審,法官更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阻止車輛行進、保護附近人潮的安全,即便張警的第二發是直接瞄準駕駛射擊,法官都覺得合理。

最後,法官判處張警無罪。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1017號刑事判決)

延伸閱讀►►►我還是會開槍 賊駕車闖人行道遭擊斃!警察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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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判決沒有任何一個法官說「警察你不准開槍」,甚至有一個說「警察瞄準人體也是合理的」。從這三個判決可以發現,法官認為警察「可以開槍」,問題只是怎麼開、開哪裡而已。

在拒捕或危險犯罪的時候,員警都可以開槍,而開槍的標準很簡單,如果案發當下有傷及員警或他人的可能性,員警朝人體開槍也是合法的;如果案發當下沒有傷人的可能性,你還是可以開槍,但應該用阻止性的射擊,例如射擊輪胎。

用這個標準來看台鐵案,我覺得該名員警如果看到那位無票上車的乘客亮出刀械揮舞,其實是可以開槍,而且會被法院支持的!誰說員警不能開槍?

我不相信這些判決,警察機關沒有看過並把他納入員警的執勤教材或手冊中。如果真的沒有,你覺得是判決的問題,還是警察訓練的問題?

司法確實會影響員警執勤,但我覺得至少在用槍上面,司法的影響沒有鄉民們想像的大,甚至是支持員警開槍的。

當然,你可能會說:「還是有兩個被判刑啊!」

看看這兩個判決,兩個都判6個月以下,而且可以易科罰金。這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你有繳罰金然後不被關的機會,而且只要5年內沒有犯罪,也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

請不要忘記,這兩個被判刑的是真的「超過必要性」,這個結果其實代表即便員警違法,法官都會大大的手下留情。

不看判決,來看法條。不管員警開槍是合法或違法,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造成傷亡的賠償責任也是由政府出,意味著法律也是站在員警這邊的。開槍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能做什麼來保護員警的人身安全?

據新聞報導,其實當時李姓員警身上是有配槍的。那麼到底為什麼當時該員警不開槍呢?

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犯人持刀太臨時,根本無人能預料,因此徒手反制才是最好的辦法;二方面可能是李姓員警顧及車上乘客,貿然開槍就算能制伏罪犯,但更可能傷及無辜。那麼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除了開槍以外,難道沒有別的方法保護員警了嗎?

很多人提出警棍、辣椒水,我覺得都是適合在密閉空間使用的警察權力;而現行規定也是要求兩人同時執勤,或許也是保障員警的一種方式。然而,這兩點在本案似乎都沒有做到。那為什麼沒做到?

而回到最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會有人因為心理壓力、經濟壓力,就選擇隨機傷人?要怎麼找到社會中的這種人,在他們傷害人之前先行介入、保護甚至治療,以避免下一次再發生?

這些問題都沒有正確答案,但我們不能放棄去找答案。罵犯人、罵司法、罵政府都沒有用,個案已經發生,想辦法避免下一次的危機,才能真正能保護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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