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最在意的一件事情,非「監護權」莫屬!放得下的是夫妻情,放不下的是血脈親情!雙方都希望離婚後孩子能跟著自己,所以在監護權歸屬上,往往各執一詞難以取得共識。
那麼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監護權」?判決的標準又是甚麼呢?
監護權(親權)定義
監護權,其實就是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法律上稱為「親權」。親權包含了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依法律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若父母依法不能代理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而「監護權」要歸誰?判決有三個標準!
【小孩需求及意願】
「想跟著誰」孩子的意願很重要!不只是口頭說說而已,通過「社工訪視」能實際觀察小孩與父母的互動情形,從而獲悉孩子內心真正的意願。並且,越大的孩子,他的意願就越重要。
【父母客觀條件及意願】
雙方的經濟能力自然是判斷標準之一。不過,它並非是唯一標準!因為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悉心教導耐心陪伴…...樣樣都很重要。所以經濟弱勢的一方也別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如果法院綜合考量後覺得你更適合照顧孩子,那麼孩子依然會跟著你,同時法院也會要求另一半付錢來協助你。
【親子互動與適宜的成長環境】
為了使孩子在充滿愛的安定環境中長大,所以法院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與孩子關係和生活互動更緊密之一方,以對孩子生活上變動越少為佳。
貼心小提醒:
獲得監護權一方,也請不要阻撓孩子與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雖然無緣再做夫妻,但卻一樣有機會做一對盡職的父母,好好告訴孩子,我們依然是你的爸爸媽媽,只是換了一種方式來繼續愛你!
►讓85010為您提供免費且專業的線上法律諮詢
►瞭解更多離婚相關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