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失和、婚姻觸礁了,最終不得不走上離婚這條路時,你的、我的當然得算清楚!
沒錯,我國民法確實明確保障,當夫妻離婚時,依照民法第1058條(註1),雙方都有權利拿回屬於自己的一部分,並且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特別賦予對於婚姻生活有貢獻、但沒有財產的一方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為了肯定婚姻關係中,家事勞動辛勞的價值。
也就是說,家庭主婦/夫勞心勞力地照顧家庭,讓另一半能安心在外打拼,當然有權利分配另一半的薪資財產(註2)。
夫妻財產制到底該採哪一種?
「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是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雙方的夫妻財產制。
也就是說,只要您與配偶婚前沒有約定過、登記過以採用哪種財產制時,就代表您們雙方都同意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必須遵守民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讓我們假設一個情況,實際看看兩個問題:(一)誰可以請求?可以請求多少?(二)有請求時間限制嗎?
【舉例說明】
夫:婚後財產1100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負債20萬元。
妻:婚後財產330萬元(含繼承50萬元),婚後無負債。
(一)誰可以請求?可以請求多少?
夫婚後財產1100萬元-婚姻關係存續負債20萬元=夫之剩餘財產1080萬元
妻婚後財產330萬元-繼承50萬元-婚姻關係存續負債0元=妻之剩餘財產280萬元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夫1080萬元-妻280萬元=800萬元
然後再平均分配,也就是800萬元÷2=400萬元
所以,案例中的妻可以向夫請求400萬元,也就是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財產平均後的差額。
大家有沒有覺得奇怪,為什麼妻可以扣除50萬元呢?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有特別規定,只要是來自繼承、其他無償取得財產(如他人贈予)、慰撫金,都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因此我們計算妻的剩餘財產時,必須先扣除因繼承而來的50萬元。
(二)有請求時間限制嗎?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請求時間限制的,起算的時間又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
如果前面那對夫妻在108年1月1日離婚,妻子直至108年6月1日才知道有400萬元之差額可以向夫請求,那從108年6月1日開始起算2年內,也就是在110年5月31日之前,妻都可以向夫請求這個400萬元。當然,從110年6月1日那天起,妻子就再也不能請求了。
倘若妻一直都不知道自己有這400萬元可以請求,那就會從108年1月1日起算5年後,妻子就喪失了這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妻子從114年1月1日起,即便知道有340萬元的差額,也不能再請求了。
重點結論告訴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障離婚後經濟較弱勢的一方而設立的權利,因此,離婚協議書最好明確約定如何分配,又或是完成離婚登記後,請立即行使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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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註2>新竹地院92年度婚字第35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