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邱姓女子上網看見自己的性愛影片,懷疑是分手一年多的蔡姓男友所上傳,憤而提告,但法院一審認為蔡男曾將影片放置雲端空間,檔案可能是遭駭客竊取而外流,無法證明是他所為,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院認為蔡男從未提起「駭客入侵」,原審卻自行幫他設想此狀況,有欠妥適,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他有罪。
▲(示意圖/達志影像)
邱女指控,2013年10月間她和蔡男同居時,同意對方拍攝親密影片,兩人2014年4月分手,同年8月友人告知520論壇上,有段由帳號比利亨上傳、標題「前女友的調教中片段」影片主角與她相似,她才發現影片外流,報警提告。
蔡男到案坦承影片由他所拍,但矢口否認外流影片,辯稱存有影片的記憶卡可能在抽換過程中遺失,他沒有看過此論壇,也絕無上傳影片,更不知上傳者比利亨身份,一審獲判無罪。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兩人親密影片會外流,只有三種可能,分別為:
第一,就是蔡男自行或交付他人代為上傳該網站
第二,蔡男遺失手機記憶卡遭他人取得
第三,蔡男所使用之雲端或電腦儲存空間遭他人入侵盜用
法官認為,蔡男確有使用雲端空間習慣,但他從未提出遭駭客盜用的說法,原審自行幫他設想影片可能遭人竊取外洩,這是不合理的懷疑,且等同是在沒有任何合理根據下,質疑雲端空間的不安全性,若照此說法,大家都能說,保管在自己電腦的資料會外洩,都是被別人竊取的,與自己無關囉?
況且,蔡男在警詢時沒提到記憶卡遺失,僅說影片在舊手機,檔案已刪除等語,直到3個月後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才說是存在記憶卡,而它不見了,卻又無法交代何時在哪遺失,說法反覆啟人疑竇,為脫罪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照間接證據合理推論後,影片會外流,只剩「蔡男自行或交付他人代為上傳該網站」之可能,原審判他無罪有所不妥,且蔡男所為不尊重女性,至今未坦承犯行,也沒向前女友道歉,今年2月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改判拘役4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接受20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預防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