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艾彼(心理師)
這幾天的新聞頭條和一起名導演性侵事件有關,雖然新聞報導目前沒有特別的進展,但此事件仍然鬧得沸沸揚揚,艾彼今天想和大家聊聊「積極同意」這件事。
瑞典在2018年7月1日開始實施性交積極同意權(yes means yes),勵馨基金會當時也倡議台灣的法律也可以往這個方向做修正,但當時在台灣並沒有引發太多話題或討論。
根據目前與性侵有關的條文,是否構成性侵的關鍵主要在受害者是否有明確、反抗的舉動。要求受害者在極度害怕的情況下,展現用力的反抗才能構成違反身體自主權的性行為。
事實上,人在感到恐懼、被威脅的時候,很常都是腦袋一片空白,不知道該怎麼反應的,導致被害人在法庭上經常要再度面臨被羞辱的處境。
既有的立法邏輯,和偵對被害人的詢問方向,想起來,不覺得很可笑嗎?
積極同意立法背後的邏輯,是要求有意發生性行為的一方必須取得對方「明確的同意」,只要有一點不確定,都假設成不同意。意思就是,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除非他明確的同意,不然不應該妨礙對方的身體自主。
積極同意的邏輯是,你沒有說要,就都是不要,對方不能隨意碰你。積極同意,也是比較符合性別平等思維的立法概念。
▲積極同意認為,性侵成立與否不應該立於「有沒有說不要」,而是「有沒有說要」/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2017年10月開始延燒的#Metoo運動,一直到2018年上半年都還一直持續著。當時,網路論壇、BBS上也開始會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論。我曾經看過一篇文章,下著聳動的標題 [爆卦] 台女誣告他人性侵小整理,原PO的主旨很簡單,就只有一句話:「#Metoo運動之後,只要女生不開心,就可以說是被性騷擾、性侵害,說要提告,社會怎麼了?」
原PO嚷得很大聲,但其實仔細看他列出來的新聞,沒有他說的這麼誇張啊。
女生提告是提告,但是不是起訴。蒐證責任還是在檢警人員,起不起訴要看證據是否充足。積極同意模式,也沒有推翻無罪推定原則。
哎,我還是要說,和性別有關的言論,永遠都是似是而非的。
表面上看起來好像無傷大雅,甚至你可能會同意對方說的話,但那背後都充斥著性別不平等、貶抑女性、檢討被害人的仇女邏輯。再強調一次,仇女並非討厭女性,而是將順性別男性的標準當作看待世界、看待事件的唯一標準。
最近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大概就是藝人康康針對名導演性侵評論,他說「女生不應該太晚在男生家」這也在仇女的邏輯之下。女生有晚上待在男生家的自由,但對方沒有妨害她身體自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