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難吃都不行?】
某網紅「Toyz」上傳影片批評米其林餐廳的餐點「難吃」,使該餐廳主廚憤而想要提告。可是,難道連給餐廳「負評」都有法律責任嗎?
*誹謗?侮辱?侵害名譽權?
舉凡跟辱罵有關的行為,大致上都可能牽涉到刑法的妨害名譽罪責,例如: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以及民法上的侵害名譽權所衍生的賠償。
但,說餐廳「難吃」到底算不算是一種侮辱或侵害名譽?直覺上會感覺說難吃也只是一般評價,但要說這不算侮辱好像又說不出個理由。
我找了幾個判決,發現其實說「難吃」是可以的,給餐廳負評,並不算是一種侮辱或侵害名譽權。但是,如果除了單純的主觀評價,更牽涉到損人利益的惡意或是故意傳達假訊息,可能就會有法律責任!
▲米其林指南餐盤餐廳Wildwood主廚林明健表示,不排除對在網路上留下負面評價的實況主Toyz提告。(圖/Wildwood提供)
*說「難吃」有罪的案例
哪些情況說難吃會有罪呢?我舉三個例子說給你聽
一、間接罵人沒良心
A到某家專門販售小魚乾、辣椒醬的臉書粉絲專頁上留言說「你家的東西怎麼和你的良心一樣難看又難吃,沒什麼還那麼貴、為何不去搶、上次四瓶我倒掉了」,又另外以一個帳號去留言「東西很不好吃……難吃……難吃……超難吃」。
法官認為,A的留言單純以空泛的言詞去指責商品昂貴或高價,沒有說出他評論的基礎,而從前言後語來看,更是要辱罵經營者沒有良心,因此算是一種侵害名譽的行為,構成誹謗罪。(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3754號刑事判決)
二、白的說成黑的、惡意評價
B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張貼一間餐廳的評價,說「我以前有去那家惡霸店家……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真的……很難吃……不過……東西好不好吃是其次……他們家還不衛生……有蟑螂……不是因為這次事件我才說的……之前我的網誌食記沒寫……就是因為很難吃又不衛生……惡霸……等著吧」。
法官認為,公開營業的餐飲業者本來就受到消費者檢視,不論是飲食、環境或服務品質都是可受公評的議題,而消費者對於口味的評價本來就是主觀,B依照個人經驗說很難吃,沒有是非對錯可言。就算店家因為這個評價感到受辱或不愉快,也不構成誹謗罪。
但在訊問過程中,B承認其實用餐的時候沒有看到蟑螂,而且也沒有特別注意店內環境衛生問題,則B的評論顯然是有所捏造、惡意評價,因此判決構成誹謗罪。(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493號刑事判決)
▲許多人在用餐過後,會到臉書、部落格等平台寫下餐廳評價,然而也因此有許多糾紛產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另一個類似的案子,C到某餐廳用餐,因消費問題與老闆產生糾紛,為了報復這個餐廳老闆,到iPeen愛評網上對該店家留下「難吃」的字眼64次。
法官認為,C其實自始至終都沒有入店內用餐,只是心有未甘才去留下負評,構成誹謗罪。(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刑事簡易判決,這個案件的民事部分也判賠)
從這些判決可以看出,去留下「難吃」的餐廳評價,其實是一種合理的言論展現,本來每個人就有發表自己意見或主觀感受的權利,並不違法。可是,如果你是蓄意挾怨報復,甚至是在主觀評價中摻雜不實的消息,想要誤導大眾,這樣就會涉嫌誹謗罪,不僅需要負擔刑責,還要承擔民事賠償。
用這則新聞來看,難吃、咬不爛可能都是合理的主觀評價,主廚只能摸摸鼻子接受;但如果跟餐廳環境、食材有關的評價是涉嫌捏造,可能就有法律責任。
「吃」這件事情在台灣真的是時常產生糾紛,只能說台灣是個美食天國,什麼事情都可以做錯,但只要跟吃的沾上邊,一眨眼就可以從陌生人變成世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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