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遊客旅經台灣大學,撕毀校內之連儂牆文宣,檢方偵訊後做出緩起訴處分,移民署接著驅逐與發出限制入境命令。
每次發生這種事件,網路上都會有一種說法與疑問:「這難道不是言論自由嗎?如果破壞公物、潑漆、砍銅像都是言論自由的話,為什麼撕文宣、其他的破壞不是言論自由?是我們不喜歡的言論就沒有言論自由嗎?」
很多人會直覺地認為「這根本不一樣!」但又說不出個所以然,甚至是會慢慢接受,覺得這種說法好像也沒錯。
看到大家總是拿著言論自由出來講,其實很令人開心,這代表著言論自由深植台灣人的人心;但另一方面也覺得有點可惜,因為言論自由雖然深植人心,但好像是一種不太正確的方式。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意思就是我們享有自由說話、表達意見的權利,這個是沒有錯的。
但就像我們知道殺人不是你的行動自由一樣,任何的自由都有所限制,因為我們是一個群體社會,需要為了彼此的自由做一點犧牲,才能享有一個平和的社會。
這個限制的方式就是透過法律。
法律規定殺人、傷害罪,限制了人們行動自由受限,因為再怎麼自由都不能傷害他人;法律規定誹謗罪,讓人們的言語受限,因為再怎麼自由都不能說假話損人名譽。因此,傷害人不是自由,誹謗也不會是自由。
但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我們會覺得「情有可原」,即便你做了「不屬於自由」的事,法律也選擇原諒,像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就是常見的情有可原。
破壞公物、潑漆或砍銅像。
這些都涉及「毀損罪」,意味著這不是你的自由;同理,撕傳單也涉及毀損罪,那麼撕傳單就不是言論自由。
但這些行為都不是為了破壞而破壞,而是表達某種政治訴求的一種方式,因此就衍生出「政治性言論」的爭議,也就是能不能因為他們是在表達政治訴求,就原諒違法的行為?能不能因為是政治訴求,就算是情有可原?
好像因為台灣太常發生這種事,導致大家覺得台灣很亂、潑漆砍銅像都是言論自由,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雖然台灣的法院很注重人權規範,但其實過去發生的許多激進言論,像是陽明公園割銅像案、中正高中割銅像案、慈湖潑漆案等,最後法院大多都認為「太超過」判有罪,代表這些行為在這個時代看來還是屬於違法,「都不是言論自由」。(可參考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1932號、士林地院107年度易字第482號、桃園地法107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我國比較常承認的政治性言論,反而是辱罵公務員或立法委員等,即便是惡罵,法院通常都認為這種政治意見可以受到高度的保障。(可參考高雄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
「自由,不是你想做什麼都可以」。
假如你覺得潑漆、破壞銅像違法,就應該要覺得撕傳單違法;假如你覺得撕傳單違法,那你也應該知道潑漆、破壞銅像是違法的。不管是潑漆、破壞銅像、還是撕傳單,他們原則上都不在我國現在實務上言論自由的範圍內,除非特別情有可原,否則都一樣。
也正因如此,潑漆、破壞銅像、撕傳單是否違法只是表面議題,在法律之外,真正重要的還是「他想表達什麼言論?你是否支持他的意見?」這才是在最近風波當中我們最需要思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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