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並不代表我就沒有受到傷害。」
性侵害的特點,除了社會對性加諸的種種特殊意義之外,就是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外人得一望即知、感同身受的傷痛。這次,讓我們來談談這種看不見的傷痛。
合法途徑解決的困境
也許我們都曾在看電影的時候,覺得電影中的人物很笨、很不冷靜,覺得自己如果遇到同樣的事情會做得更好,在社會新聞的評論中,也常可以見到為什麼不跑掉、為什麼不反抗等留言。
「我聽到有人尖叫,原來是我」-《The Accused》
除非是經過相當程度的心理訓練和本身人格特質就足夠冷靜的人,事發的當下(甚至到好幾天後),會呈現呆若木雞的狀態,特別是在對方採取物理上強制或是持有武器等造成心理壓力的情況下。在心理承受極大壓力的情境中大聲說不,本身就是一件需要能量的事情,在人身安全無虞的環境下侃侃而談該怎麼反抗,都只是紙上談兵。
而在性侵案件發生後,因為性侵通常是在隱密的空間和情境發生的案件,蒐證的過程本身也是困難重重。除非可以提出其他證據,否則僅僅憑著驗傷單或是性侵害創傷症候群的診斷,並不能證明特定性侵害案件確實曾發生。
相關證據在訴訟上也常被放大檢驗,而可能涉及被害人本身的性經驗、情感交往狀況、精神病史及從事職業,甚至還會被檢討當下的衣著和行為舉止是否合宜。
▲日本女記者伊藤詩織,遭號稱首相安倍晉三「御用記者」的山口敬之設局性侵,該案纏訟4年,四前民視獲判330萬日圓精神賠償金(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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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不是處女?」
在伊藤詩織的案件中,警察反覆地問到這個問題。是不是處女,很重要嗎?難道已經有過性經驗(或是處女膜破裂)的女人就已經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價值了嗎?如果覺得這樣的問題很荒謬,很可惜,在英美法的歷史中,女性的貞操是被視作父親或丈夫的財產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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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性不是自己的性、身體不是自己的身體,在這樣的觀點下,是否還是處女這個問題自然就很重要。當然也許會有人覺得在現代的文明社會中這種價值觀已經過時了,但這些,實實在在的是性侵害被害人的處境。
為什麼是隱形的傷痛?
至於又不是處女、發生過性行為了,發生性行為又不會少一塊肉、沒有什麼損失、有爽到還可以告人賺錢的說法,似乎很難想像被強行侵入身體深處的那種噁心感。
也許吧,性侵害受到的傷害並不是外顯的、必然會在身體外觀上留下傷痕的痛。除了伴隨著身體暴力、毆打行為的性侵可能造成身體上的傷痕,或是粗暴的性行為可能會在陰部留下撕裂傷。
除了這些身體上可能留下的傷,更難抹滅的是心理上的、那種被弄髒的傷害。被碰觸的手腳可以洗刷得泛紅破皮,但被侵入的陰道無法徹底清洗,還有那種體液噴濺的、令人發噁的灼熱感。
有些被害人因為害怕說出被性侵的事實遭受到的批評及嘲諷而退縮、選擇帶著這些事實勇敢地活下去,有些被害人在偵查過程和訴訟上對造提出的辯解受到二度傷害而退縮,有些被害人撐過了這些,也許得到了一個勝訴判決,卻一輩子都得背負著這樣隱形卻確實存在的傷痛。
「不如也保護癡漢的人權吧?」-小川榮太郎
認為性衝動是無法控制的雄性本能更是無稽之談,連在房間自我安慰到一半被媽媽破門而入都會嚇到停下來,為什麼在對方說不、明顯喝醉無法同意進行性行為的狀況會自動開機且停不下來?為什麼認知的是某一方有義務和權利衝撞對方的身體界限等待對方的拒絕,而非預設每個人都是受尊重的個體,對方沒有說要之前就不能亂碰呢?
偽裝成好感和喜歡而做出不尊重他人行為的,躲在性征服後面,其實只是透過支配達到權力的展現。自我認同和價值體現的課題,應當由自己克服,而非透過支配他人來達成,特別是這種可能會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支配。
刑事不起訴、民事卻要賠?罪證不足為什麼還要賠?
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法官審判是依據法律和證據,綜合案件情節做出判斷。而民事庭法官審理案件時,本來也就不受到刑事判決或起訴/不起訴書的拘束,況且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舉證責任的標準和程度也不必然一致,所以最終認定的事實本來就有可能會有所不同。
有時候新聞的標題並不必然完整呈現判決的內容,所以,不要再跟風說法院認證的XX怎樣啦!
改變社會風氣,從你我做起。
這個案件中,就算具備了相當程度的物證及人證,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有些網友只關心著性侵害被害人的外貌、雙方的社經地位差距、日本的特殊文化等,或是站在「消費者」觀點的「超便宜真賺應該多幹幾次」,或是偷偷酸台女一把(「越想越不對勁」、「台灣女生也可以寫書教學假裝被性侵賺第一桶金的故事」)。
有時候,無法同理是一種幸運,但在這樣幸運的生命經驗下,少說句風涼話並不會死掉。
最近《82年生的金智英》有些人的觀影感想是「韓國文化很父權、性別不平等的狀況很嚴重、臺灣女權過高」,然而,我們又真的有比較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