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看到篇文章覺得實在太有趣了,忍不住想要分享一下。
這個故事大致上是說有個同學住在宿舍裡,常常會把食物放在共用的冰箱內,本來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不過偏偏有個室友就是喜歡偷吃偷喝別人的東西,有開封的偷吃偷喝以為看不出來就算了,連沒開封的也會自己打開來偷喝,有次這個同學把次氯酸水放在舒跑的瓶子裡,然後放到冰箱裡(到底是什麼樣的人會把次氯酸水放到冰箱裡啦!),說是覺得噴起來冰冰的很療癒。
然後那位室友果然就喝了,而且可能是因為這個同學還特別標示說「別喝!」,室友居然還喝更多!後來室友也送醫了,然後家長也找來了,氣沖沖的說要提告,後來也送去調解,然後經過調解委員的曉以大義,家長也同意不告了,事情算是有個完滿的結局(咦?)
法老王一看到這一篇就想到以前上刑法課的時候,老師總會講到一個經典案例(真的!每年都會講,法老王有次跑去旁聽學弟妹的刑法課,結果又聽到了同樣的案例,連笑點都一模一樣!):某甲的安全帽經常被偷,又老是抓不到小偷,覺得很生氣,於是就想到一招,他在新買的安全帽的內緣用強力膠塗了厚厚的一大圈,然後放在原本常放的位置上。
當天夜裡果然傳來淒慘的哀嚎聲,早上起來果然那個塗滿強力膠的安全帽已經不見了,不過過了幾天,有個河童來找某甲,啊,不是啦!是一個頭上的頭髮都不見,只留下邊緣一圈頭髪的人來找某甲,說是某甲害他變成河童,原來這個人就是安全帽小偷,偷了某甲的安全帽後就戴到自己頭上騎車回家,到了家想拿下來的時候,卻發現整個已經黏在頭皮上了,被他硬扯下來的結果就是頭頂上的頭髮都不見了,氣得他跑來找某甲理論。
某甲看著河童是又好氣又好笑,覺得河童一直偷自己的安全帽,自己沒找他算帳,居然還自己上門來要賠償,某甲當然不肯,後來這個小偷居然跑去提告某甲傷害。
老師的故事就在這裡停住,然後會問同學說某甲有沒有構成傷害罪?通常同學都是直覺得說「沒有」,然後就開始討論。最後大家都會發現結論是某甲構成傷害罪,河童當然構成竊盜罪。
法老王知道正在看這篇文章的你可能會覺得錯諤,某甲真雖小,安全帽被偷了還構成傷害罪!
其實法律上的概念是一碼歸一碼的,別人犯罪,不代表你就可以對他犯罪,就算河童偷某甲的安全帽,某甲可以上鎖,可以裝警報器,但是不可以「故意」做出會讓河童受傷的行為,某甲在安全帽內塗強力膠的目的其實就是想要讓小偷的頭皮遭殃,那就有犯罪的故意了,結果真的讓小偷成了頭皮受傷的河童,犯罪就真的成立了!
上面「宿舍偷吃次氯酸水」的事件,主角把次氯酸水放在舒跑的瓶子裡,然後放到冰箱裡,雖然他自己的說法是想讓噴起來冰冰涼涼的,不過這種行為顯然很違反常理,試問你身邊的人有幾個會沒事把次氯酸水冰在冰箱裡?
而且主角也故意的只標示「別喝!」而不是標註裡面是次氯酸水(如果真的怕別人喝的話,應該是註明內容物,而不會只是寫別喝),而且還是在明知有室友常常偷吃偷喝別人放在公用冰箱的食物的情況下,主角很可能是故意要小偷喝下去的……,法老王只能說主角的運氣不錯,如果真的告上法院,這位同學說不定還真的會被判傷害罪呢!
至於文末原PO的更新提到「冰箱之混類儲放現象屬四人共識,最終對方認同我並無誘食跡徵及犯意動機,針對此案對方(含對方委任律師)決定放棄(非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只是美化的講法,事實上就只是對方覺得不想再訴追下去,動機也不見得是認同沒有犯意動機等等,可能只是覺得告了半天也拿不到多少錢,就算了。
至於放棄法律追訴權,更是自己腦補,只在調解階段就撤回,根本就可以再告一次,也沒有什麼放棄的問題。
真正到了法庭上,法官還是要依照具體情形判斷,像是原PO提到室友也有「以比菲多空罐儲放汽車用雨刷精」且無額外警告標語至今至少半年,問題是這個室友不覺得自己的東西會被偷吃偷喝呀,而原PO是覺得可能會被偷喝,這個主觀上的認知根本不一樣,不能放在一起比較。
而又提到應外系室友儲放打火機專用煤油、龍舟隊室友有儲放處方簽個人傷藥,這些都跟原PO把不能食用的東西放到飲料瓶內偽裝的情形不同!說穿了,原PO就是運氣好,其他都只是自己講爽的而已。